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之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1执488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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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884号之二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之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之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湘0181执4884号之二郭之城:你(单位)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9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9月13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12920.33元及利息。2、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268元及申请执行费。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户名: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郭之城付款账号:80×××21付款备注:(2021)湘0181执4884号交款时应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交款用途。特此通知。承办法官:周乐清联系电话:188××××0709本院地址:浏阳市环府路1号邮编:410300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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