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文、曹维国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93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937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秀文、曹维国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秀文;曹维国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937号之一申请人:王秀文,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渤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勇,系夫妻关系,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申请人:曹维国,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申请人王秀文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维国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保全价值为20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自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秀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王秀文、杨金勇共同所有的位于黄骅市黄骅市不动产权第00057101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王秀文、杨金勇负责保管,可以使用,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转移权利、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妨碍的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峻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鹤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496号 下一篇 孙东冬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719号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