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丽、戴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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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2279号案件名称
耿丽、戴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耿丽;戴琴案件缘由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2279号原告:耿丽,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戴琴,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常熟市,现住南通市。原告耿丽与被告戴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耿丽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由原告耿丽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俊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晓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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