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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丽、戴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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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2279号
  • 案件名称

    耿丽、戴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耿丽;戴琴
  • 案件缘由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2279号原告:耿丽,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戴琴,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常熟市,现住南通市。原告耿丽与被告戴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耿丽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由原告耿丽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俊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晓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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