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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立民、孙君鹅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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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628号
  • 案件名称

    曹立民、孙君鹅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曹立民;孙君鹅;闫泽鹏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628号原告:曹立民,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孙君鹅,女,199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第三人:闫泽鹏,男,199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曹立民与被告孙君鹅、第三人闫泽鹏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曹立民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立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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