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立民、孙君鹅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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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628号案件名称
曹立民、孙君鹅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曹立民;孙君鹅;闫泽鹏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628号原告:曹立民,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孙君鹅,女,199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第三人:闫泽鹏,男,199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曹立民与被告孙君鹅、第三人闫泽鹏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曹立民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立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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