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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祥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黔0281刑初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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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刑初529号
  • 案件名称

    袁祥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袁祥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刑初52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祥,男,1989年1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鸡场坪镇本歹村村医,住贵州省盘州市。2021年4月14日因本案被XX市XX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祥犯危险驾驶罪,本院受理后,依法指派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倪磊为其提供了法律帮助,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13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袁祥酒后驾驶贵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鸡场坪民中路口处,碰撞韦某停放在路边的桂A×××××号小型轿车,后袁祥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祥负事故全部责任,韦某无责任。经鉴定,袁祥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8.3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祥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袁祥的供述,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证人陈某、薛某的证言,现场查获图片,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袁祥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祥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袁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3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袁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宽处理;已赔偿韦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支兰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 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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