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明科、贺明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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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536号案件名称
贺明科、贺明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贺明科;贺明科;姚兴发;姚兴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6执1536号 姚兴发、贺明科:申请执行人姚兴发与被执行人贺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18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明科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兴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贺明科应履行案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元,负担执行费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贺明科在申请执行人姚兴发申请执行前已履行案款12000元,故本案确定应执行标的为借款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30元。现被执行人贺明科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姚兴发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贺明科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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