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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会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恢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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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恢128号
  • 案件名称

    许小会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许小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恢128号被执行人:许小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许小会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小会名下登记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陕******)。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罚金及违法所得追缴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小会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陕******)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杨文婷审判员 李瑞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海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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