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会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恢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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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恢128号案件名称
许小会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许小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恢128号被执行人:许小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许小会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小会名下登记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陕******)。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罚金及违法所得追缴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小会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陕******)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杨文婷审判员 李瑞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海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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