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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家谱、润州区沅松豆制品经营部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506民初1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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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506民初1349号
  • 案件名称

    孟家谱、润州区沅松豆制品经营部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孟家谱;润州区沅松豆制品经营部;江沅松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06民初1349号原告:孟家谱,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润州区沅松豆制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A区111号。经营者:江沅松,该经营部经营者。被告:江沅松,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孟家谱与被告润州区沅松豆制品经营部、江沅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孟家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孟家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花庆月人民陪审员  胡名云人民陪审员  付英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齐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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