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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石、张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2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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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2883号
  • 案件名称

    王维石、张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洞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维石;张飞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2883号原告:王维石,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洞口县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飞,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王维石与被告张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原告王维石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石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维石负担。审判员  卿笃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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