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庆华、李红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02执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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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2执220号案件名称
申庆华、李红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申庆华;李红;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国荣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0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申庆华,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4团四连职工,住新疆阿勒泰市。申请执行人:李红(系申庆华之妻),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4团四连职工,住新疆阿勒泰市。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国荣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4226MA77X5L70R,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一八四团轩辕南路吴氏综合楼1幢负一层9号。法定代表人:陈讲生,该合作社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庆华、李红与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国荣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6日,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1002执22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勇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张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俊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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