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周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2民初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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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民初1859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周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周丽敏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2民初18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二段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820554615B。负责人:余传威,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作滨,该分行职员。被告:周丽敏,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诉被告周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周丽敏负担。审 判 员 董英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涛书 记 员 赵婉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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