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文、陈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821财保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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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财保137号案件名称
李忠文、陈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忠文;陈某;慈利县路通道桥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1财保137号申请人:李忠文,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滔,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某,男,2021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申请人:慈利县路通道桥劳务有限公司,住慈利县江垭镇临江社区(信用社4楼)。法定代表人:徐明,系公司经理。申请人李忠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慈利县路通道桥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忠文的申请没有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忠文的申请。审判员 唐汇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思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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