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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平光、唐宇豪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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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253号
  • 案件名称

    蒋平光、唐宇豪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蒋平光;唐宇豪;林晓秀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蒋平光,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唐宇豪,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林晓秀,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申请执行人蒋平光与被执行人林晓秀、唐宇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被告唐宇豪、林晓秀支付原告蒋平光河沙款44,45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44,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林晓秀、唐宇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平光于2021年3月12日向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晓秀、唐宇豪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被执行人林晓秀、唐宇豪无账户存款、无公积金账户、无不动产登记,没有投资收益类保险,也没有购买股票、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林晓秀、唐宇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林晓秀、唐宇豪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胡恒明审 判 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江鹏程书 记 员 唐苏芳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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