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李天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8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84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李天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李天义;师玉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8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670828843K。负责人:方磊,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拓文飞,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清收人员。被执行人:李天义,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师玉萍,女,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天义、师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5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李天义、师玉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案件款46280元并利随本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执行文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2021年5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3.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师玉萍名下有甘GU××××号酷派牌和甘C5××××号中华牌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已被本院(2019)甘0702执恢1397号案件查封,查封期限截止2022年6月14日,暂时无法处置。4.2021年6月17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7.2021年9月9日,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李天义本院涉及执行案件59件,师玉萍本院涉及执行案件21件,现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8.2021年9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再次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案执行标的46280元并利随本清,未能执行到位46280元并利随本清。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 丽审判员  宋心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