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绪松、吴烨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5执18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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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5执1843号之一案件名称
许绪松、吴烨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许绪松;吴烨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5执18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绪松,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万宇,江苏谊沣宏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烨,男,199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许绪松与被执行人吴烨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吴烨应向许绪松支付432811元。因被执行人吴烨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许绪松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吴烨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吴烨均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吴烨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吴烨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吴烨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吴烨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吴烨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镇街道××村秦水渠36号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吴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吴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吴烨纳入失信名单予以公布。因被执行人吴烨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432811元暂未执行到位,执行费6392元未能收取。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许绪松书面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征求意见,许绪松未提出异议,且未申请执行悬赏措施,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烨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吴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绪松亦未向本院提供吴烨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吴烨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绪松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陆文辉审判员 吕全兴审判员 徐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伟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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