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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薛飞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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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927号
  • 案件名称

    张龙、薛飞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张龙;薛飞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927号申请执行人:张龙,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飞,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张龙与被执行人薛飞身体权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25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薛飞赔付原告张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合计25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5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原告张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被告薛飞负担,本院再给原告张龙退还案件受理费59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龙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龙与被执行人薛飞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25597元,被执行人薛飞已交纳案件款10000元,剩余案件款15597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逾期,申请人有权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张龙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9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袁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煊龙书 记 员  郭建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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