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中明与刘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保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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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保512号案件名称
夏中明与刘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夏中明;刘强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保512号申请保全人:夏中明,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保全人:刘强,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保全人夏中明与被保全人刘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湘0703财保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刘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常德海韵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刘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唐寅书 记 员 曹 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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