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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中明与刘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保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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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保512号
  • 案件名称

    夏中明与刘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夏中明;刘强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保512号申请保全人:夏中明,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保全人:刘强,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保全人夏中明与被保全人刘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湘0703财保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刘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常德海韵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刘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唐寅书 记 员  曹 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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