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光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千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05民初18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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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347号案件名称
重庆光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千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光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千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5民初18347号 原告:重庆光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彭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30844566。法定代表人:左际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谢磊,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千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西路53号2幢2单元7-2(自编号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YGD09K。法定代表人:张振兴,总经理。原告重庆光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景公司)与被告重庆千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穗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谢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千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光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超付的劳务费15570.5元,并支付该劳务费的利息(从2021年6月8日起以15570.5元为计算利息本金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日原告和被告千穗公司签订《用工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千穗公司向原告派遣劳务人员,劳动报酬为19元/小时。2021年1月28日,因原告财务失误,多转给了被告劳务费15570.50元。原告发现后多次找被告返还,但被告每次都未按相应时间返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千穗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光景公司(甲方)与千穗公司(乙方)签订《代招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乙方劳务人员由甲方确定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等;乙方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本协议从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甲方招聘长期工为19块一个小时,劳务管理费用按月结算;乙方计薪周期以甲方公司规定为准,甲方在每个薪资考勤结束日所在月的10日前将该薪资考勤月的派遣员工考勤统计数据或工资明细(需含身份证号码)以书面形式交乙方;甲方在每个薪资考勤结束日所在月的20日以前将所有应付费用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并随附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时提前;乙方收在甲方工资清单后开具等额的发票,并在工资发放前将发票交甲方。乙方应在每个薪资考勤日次月31日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光景公司与千穗公司于2021年4月1日终止合作。2021年1月28日,光景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户名为重庆千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10002300920003XXXX内汇款12月劳务费24528.50元。庭审中,光景公司举示工资明细表及考勤费用明细表各一份,拟证明加落阿支莫、吉康阿呷木、吉克伍各三人并非千穗公司所派遣的工作人员,是光景公司临时招的人员。该三人12月份考勤工时分别为270.5时、274时、275时,其工资均已另付。光景公司误将该三人工资转入千穗公司账户。庭审中,光景公司举示通话录音光盘及劳动合同一份,拟证明光景公司员工李红与千穗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兴就光景公司超付的15570.5元劳务费进行沟通,千穗公司承认多收取了15570.5元劳务费的事实,并承诺于2021年3月30日前返还,至今未返还。上述事实,有《代招协议》、付款回单、通话录音光盘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千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及答辩权利,其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对光景公司举示的证据及关于光景公司转款情况的陈述等内容予以确认。千穗公司根据《代招协议》向光景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加落阿支莫、吉康阿呷木、吉克伍各三人系光景公司临时招聘人员。2021年1月28日光景公司根据考勤费用明细表向千穗公司支付了包含加落阿支莫、吉康阿呷木、吉克伍各的2020年12月的劳务费24528.5元,光景公司认可收到该笔款项,但拒绝返还,故从法律上讲千穗公司多收取的15570.5元劳务费没有合法的根据,属于取得的不当利益,给光景公司造成了损失,千穗公司应该将该款项返还给光景公司。关于光景公司提出的资金占用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重庆千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重庆光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5570.5元;二、重庆千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光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15570.5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26元,减半收取94.63元,由重庆千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邓兴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红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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