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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砼鑫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崔师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财保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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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03财保61号
  • 案件名称

    白银砼鑫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崔师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咸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白银砼鑫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崔师子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3财保61号申请人:崔师子,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城关镇江庄村东商贸区,公民身份号码:41032XXXX603137058。被申请人:白银砼鑫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3MA73EXFH38。法定代表人:张晓丽,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崔师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白银砼鑫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5000元。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崔师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白银砼鑫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5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895元,申请人崔师子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审  判  长  赵雅玲审  判  员  王丹萍人民陪审员  范雪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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