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巍生物醇燃油经销有限公司、大连圣合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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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501号案件名称
大连鑫巍生物醇燃油经销有限公司、大连圣合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鑫巍生物醇燃油经销有限公司;大连圣合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50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鑫巍生物醇燃油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东长春路三段37-7号2单元6层2号。法定代表人:魏巍。被执行人:大连圣合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前牧村。法定代表人:陆长林。本院在执行大连鑫巍生物醇燃油经销有限公司与大连圣合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民事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大连圣合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时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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