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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民怡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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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42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怀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民怡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怀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民怡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427号原告:湖南怀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吉祥大道1号创新创业园标准化厂房1栋5楼。法定代表人:魏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民怡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土门村牌坊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虢先龙。原告湖南怀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民怡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怀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怀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军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陶丽如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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