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新军辉生态修复有限公司张顺军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30民初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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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30民初412号案件名称
汉中新军辉生态修复有限公司张顺军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汉中新军辉生态修复有限公司;张顺军;何兴红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佛 坪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30民初412号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78年1月30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何某某何某某。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7年4月4日,藏族,住四川省汶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张某某。被告:汉中新军辉生态修复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佛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30MA6YXFC9XC。法定代表人:屈晓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汉中新军辉生态修复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何某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何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亮二○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贾 巧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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