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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卫宏负担案件受理费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2执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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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843号
  • 案件名称

    彭卫宏负担案件受理费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彭卫宏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522执843号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4日向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卫宏负担案件受理费170.64元。2021年9月14日,本院执行局立案执行,依法追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自动交纳诉讼费170.64元,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孙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炳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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