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卫宏负担案件受理费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2执8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843号案件名称
彭卫宏负担案件受理费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彭卫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522执843号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4日向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卫宏负担案件受理费170.64元。2021年9月14日,本院执行局立案执行,依法追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自动交纳诉讼费170.64元,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孙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炳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