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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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1335号案件名称
白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7执1335号申请人:白某某,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李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于2021年9月17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李某某支付申请人白某某劳务费2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李某某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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