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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美、李明华等李桂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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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0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淑美、李明华等李桂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淑美;李明华;李桂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淑美,男,1948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李明华,男,1942年8月0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李桂荣,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王淑美、李明华与被执行人李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10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52,277.12元,已执行到位9,103.93元,未执行到位243,173.19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淑美、李明华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0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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