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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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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432号
  • 案件名称

    马某某、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某;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柯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43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回族,1951年11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719XXXXXXXX。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XXXXXXXX。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XXXXXXXXX。被执行人:柯某某,女,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30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被告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柯某某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530万元及利息408.6万元,并承担以5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柯某某从2020年8月开始,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偿还50万元直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若三被告在第一项约定的还款过程中有任意一笔逾期未足额偿还,自逾期的第二日起原告马某某有权就下余的全部未偿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柯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柯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司法文书,并两次对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柯某某进行网络查询及线下不动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柯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柯某某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4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 演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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