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琴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3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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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3743号案件名称
何琴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何琴;王帝钧;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3743号申请执行人:何琴,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法定代表人:穆高杰,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帝钧,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何琴与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帝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8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何琴借款二十万元及利息(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二十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二、王帝钧对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帝钧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何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系原告何琴垫付),由被告王帝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系原告何琴预交),由被告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帝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20万元、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亦无保险(理财型保险)信息。被执行人王帝钧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亦无保险(理财型保险)信息;其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本院已经对此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8月31日至2024年8月30日,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无法进行财产处置。本院还冻结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期限1年,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如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实现,应当在强制措施期满前1个月内依法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继续查封、冻结。我院曾因另案委托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王帝钧户籍地进行财产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帝钧可供执行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不在其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目前下落不明。目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王帝均及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高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终本约谈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京0118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帝钧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晓辉审判员 吕书义审判员 刘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鹏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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