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亮、孙奉其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13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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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1382号之一案件名称
洪亮、孙奉其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洪亮;孙奉其;青岛广聚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1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亮,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孙奉其,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生,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鲁祝村19号。被执行人青岛广聚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鲁祝村1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5MA3UYPF84T。负责人孙凯,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洪亮申请执行孙奉其、青岛广聚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21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孙奉其、青岛广聚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洪亮赔偿款。因孙奉其、青岛广聚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洪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2021年6月15日,本院委托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孙奉其名下鲁M×××××、鲁M×××××车辆,查封期限2021年6月15日—2023年6月14日。2.孙奉其名下鲁M×××××车辆已报废。3.查封车辆本院并未实时控制,无法处置。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孙奉其住址、青岛广聚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及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孙奉其、青岛广聚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有继续向洪亮履行赔偿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王忠贵审判员 李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阴利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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