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金芳、木拉提等努尔古丽·阿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6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663号
  • 案件名称

    杨金芳、木拉提等努尔古丽·阿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杨金芳;木拉提;努尔古丽·阿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663号申请执行人:杨金芳,男,汉族,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木拉提,男,哈萨克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努尔古丽·阿,男,哈萨克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木垒县。    申请执行人杨金芳与木拉提、努尔古丽·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95982元(本金:69000元,利息:26220元,案件受理费:762元),已履行:35000元,未履行60982,申请执行费1340元未付。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我局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属于系列案件,被执行人木拉提是一名公职人员,在木垒县草原站上班,有工资收入,除了工资收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强制取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中,但还是无法偿还,也无人作担保,现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被冻结,目前被执行人实发工资基础来看,近期无法处理本案,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杨金芳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哈尼特别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