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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江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223民初2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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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23民初216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江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鹿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江建国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23民初21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地址: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89982017XP。负责人:覃治桥,该支行行长。诉讼代理人:廖刚惠,男,该支行职工。诉讼代理人:罗水福,男,该支行职工。被告:江建国,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地址:鹿寨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与被告江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被告江建国自愿负担。审判员  陶艳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韦潇书记员黄陈晓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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