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伦、苑怀义等董瑞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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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执479号案件名称
孟祥伦、苑怀义等董瑞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孟祥伦;苑怀义;董瑞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孟祥伦,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执行人:苑怀义,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执行人:董瑞恒,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祥伦与被执行人苑怀义、董瑞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6,911.60元,已执行标的14,253.59元,未执行标的额92,568.01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苑怀义、董瑞恒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共计有14,253.59元,并依法进行扣划。通过传统查控查明:本院前往温泉县不动产中心、温泉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博乐市不动产中心、博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财产信息。再查明:被执行人苑怀义名下有一辆小型越野客车,被博乐市人民法院、农五师垦区人民法院查封,我院进行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苑怀义、董瑞恒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操作。故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条件。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723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克巴依尔审判员 葛尔珈斯迪巴努 胡拉木审判员 王丽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阿斯哈特 居玛巴依书记员 阿依努尔 波拉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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