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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家家旺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杨海燕等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6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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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6119号
  • 案件名称

    广州家家旺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杨海燕等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广州家家旺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杨海燕;邝团团
  • 案件缘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6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家家旺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凤凰北横路206号1524房。法定代表人:江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燕原审被告:邝团团上诉人广州家家旺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海燕、原审被告邝团团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家家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杨海燕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杨海燕违约,责任在杨海燕一方。根据《广州市家政服务合同》第四条规定,服务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杨海燕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私下雇佣其他保姆导致单方面终止合同,明显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二、判决书部分内容表述不是家家旺公司的原意。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另查:诉讼中,被告一补充陈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还服务费用”这一表述是不正确的,不是家家旺公司所表述的意思。该合同是甲、乙、丙三方合同,由于甲方、乙方有纠纷,家家旺公司只是同意她们解除合同,而不是同意解除甲方、丙方合同。家家旺公司一直都不同意解除合同(即甲丙合同),家家旺公司已经重新给杨海燕安排家政服务人员上门服务,但杨海燕自己私下雇佣其他保姆违反合同约定,据此杨海燕应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家家旺公司不退还服务费用。三、家家旺公司是不同意解除合同,是杨海燕自己违约,家家旺公司也没有不帮他换保姆,这是合同的约定。邝团团手疼,家家旺公司让其跟雇主讲,让雇主跟家家旺公司讲,甲乙方的矛盾,甲乙方都付了服务费给家家旺公司。对方一直不给邝团团工资。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家家旺公司的上诉请求。杨海燕辩称:杨海燕跟邝团团本来没有矛盾,是因为家家旺公司扣了杨海燕一年的钱。家家旺公司没有服务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家家旺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不同意家家旺公司的上诉请求,当时在一审时称要调解,杨海燕就放弃违约金,杨海燕是有误解的,杨海燕是要求家家旺公司赔偿违约金和误工费的,邝团团工作了十天,剩下二天,周末晚上九点回来,但是晚上六点微信杨海燕回不来,杨海燕家没有人带小孩,只有杨海燕带,杨海燕身体不好,杨海燕打电话给家政公司,要求替代保姆过来,家政公司也没有提供临时的替补人员来,说杨海燕跟保姆在闹矛盾,只发过保姆的信息给杨海燕之后就没有信息了。杨海燕打电话给邝团团,邝团团请假三天,杨海燕问邝团团来不来。杨海燕认为是家家旺公司违约,当时杨海燕以为是和解所以放弃违约金,杨海燕就付了邝团团的工资,现在是家家旺公司违约,没有服务的态度。当时协商是家家旺公司把服务费给杨海燕,杨海燕给邝团团工资,但是家家旺公司处理是没有按时返工,没有歉意,也没有任何补救措施,都是杨海燕打电话给家家旺公司,家家旺公司没有打电话给杨海燕。保姆说回去跟公司说退还服务费给杨海燕,但是后来没有退还服务费给杨海燕。邝团团述称:邝团团手疼请假,杨海燕问邝团团以后还手疼还干不干,担心邝团团以后手疼不手疼,杨海燕想找其他保姆过来,又不给工资给邝团团。邝团团对家家旺公司的上诉没有意见。杨海燕向一审起诉请求:1、解除杨海燕与家家旺公司、邝团团签订的《广州市家政服务合同》;2、家家旺公司向杨海燕退还服务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家家旺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1日,杨海燕、家家旺公司、邝团团签订《广州市家政服务合同》,约定,家家旺公司、邝团团是劳务合同关系,邝团团受家家旺公司委派为杨海燕服务,在邝团团的推荐下,杨海燕愿意选择符合上岗条件(体检合格,经过岗前培训并取得行业或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邝团团为其家庭服务,服务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杨海燕支付家家旺公司服务费用5500元/年,邝团团报酬为6000元,休4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杨海燕有权解除合同:1、邝团团有××;2、邝团团不能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3、邝团团有偷窃或刁难、虐待杨海燕成员等行为;4、邝团团工作消极懈怠或故意提供不合格服务;5、邝团团主动要求离职;6、邝团团未经杨海燕同意,以第三人代为提供服务;杨海燕、邝团团双方的任何一方如不能继续履行合约的,须提前15天通知对方和家家旺公司,否则,责任方应给对方赔偿15天的日服务报酬额作为违约金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杨海燕向家家旺公司支付了服务费5500元。后杨海燕、家家旺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纠纷,杨海燕向家家旺公司追讨服务费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诉讼中,家家旺公司补充陈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还服务费用。邝团团补充陈述,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杨海燕向邝团团支付工资以及违约金,对此邝团团已另案提起诉讼,案号(2021)粤0105民初850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对于解除杨海燕与家家旺公司、邝团团签订的《广州市家政服务合同》,杨海燕与家家旺公司、邝团团均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广州市家政服务合同》是在杨海燕与家家旺公司、邝团团均认可后签订的,现并没有充足证据证实家家旺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引起双方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杨海燕与邝团团在工作时间等方面产生分歧,在签订合同后,家家旺公司亦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家家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会产生相应的成本,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现合同在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已经解除,故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结合杨海燕与家家旺公司、邝团团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在合同解除后,家家旺公司应向杨海燕退还服务费35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杨海燕与广州家家旺家庭服务有限公司、邝团团签订的《广州市家政服务合同》;二、广州家家旺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海燕退还服务费3500元;三、驳回杨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杨海燕负担10元,广州家家旺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元。上述受理费25元已由杨海燕预交,杨海燕同意由广州家家旺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15元直接支付给杨海燕。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另查明,邝团团在一审表示其在2020年12月1日给杨海燕家做保姆,12月11、12日是休息日,因手肩疼痛就医,医生开了3天病假单(12日-14日休病假),13日一大早家家旺公司约杨海燕带顶替的保姆准备上门服务,但杨海燕告知已找到其他保姆,拒绝邝团团服务。二审中,一、家家旺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保姆邝团团的服务费;2、雇主杨海燕的服务费;3、保姆邝团团和家家旺公司的聊天记录;3、家家旺公司和雇主杨海燕的聊天记录;4、家家旺公司和雇主杨海燕就更换保姆的聊天记录;5、保姆邝团团和雇主杨海燕的聊天记录;6、保姆邝团团起诉雇主杨海燕的起诉书;7、家家旺公司和雇主杨海燕的聊天记录;8、保姆邝团团和雇主杨海燕的聊天记录。杨海燕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在一审均看过了。邝团团表示其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二、杨海燕提交了其与邝团团及家家旺公司的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家家旺公司和邝团团均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杨海燕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有据;(二)合同解除后家家旺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服务费。关于杨海燕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有据的问题。首先,杨海燕与家家旺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家政服务合同》,双方形成了家政服务合同关系。其次,双方建立的家政服务合同属于预付款消费服务,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家家旺公司依据合同提供服务需要作为消费者的杨海燕同意并接受,鉴于杨海燕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宜强制双方继续全面履行预付款的消费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规定,一审判决解除服务合同合法合理,并无不当。家家旺公司抗辩合同不能解除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同解除后是否应当返还服务费的问题。鉴于邝团团事实仅在2020年12月1日至10日为杨海燕提供了服务,杨海燕在2020年12月13日已通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在杨海燕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家家旺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或主观过错,家家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合同实际已履行的期限、家家旺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酌定家家旺公司应退还服务费3500元并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经审家家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家家旺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姚伟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紫荆郭桂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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