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雷铁桥、江松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02民初13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382号
  • 案件名称

    雷铁桥、江松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雷铁桥;江松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02民初1382号原告:雷铁桥,男,汉族,1960年4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告:江松柏,男,汉族,1956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原告雷铁桥与被告江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铁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松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铁桥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江松柏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雷铁桥与被告江松柏系朋友关系。被告江松柏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雷铁桥借款。原告雷铁桥于2018年1月16日从银行取款将50000元支付被告江松柏,被告江松柏于当天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雷铁桥,借条上载明“今借到雷铁桥现金伍万元整,利息按1.5%计算,借期一年。借款人:江松柏”。借款到期后,被告江松柏仍然未归还该笔借款及利息,故原告雷铁桥向本院提起诉讼,酿成本案纠纷。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雷铁桥与被告江松柏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雷铁桥已按约提供了借款,被告江松柏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故原告雷铁桥请求被告江松柏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雷铁桥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江松柏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松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雷铁桥借款50000元。本案受理费533元,由被告江松柏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郭 京书 记 员  王丽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