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刘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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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003号案件名称
黄河、刘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黄河;刘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003号申请执行人:黄河,男,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刘爽,女,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申请执行人黄河与被执行人刘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辽0211民初1112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50000元及利息等相关款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除查控部分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211民初111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拓审 判 员 胡岩松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祎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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