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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丽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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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431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丽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丽;张宏旭;张学风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431号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松波,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3日,住西峡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丽,女,汉族,住西峡县。被告:张宏旭,男,汉族,住西峡县。被告:张学风,男,汉族,住西峡县。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张宏旭、张学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同月17日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对方已履行为由,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饶江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元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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