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琴琴、余张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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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515号案件名称
徐琴琴、余张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徐琴琴;余张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徐琴琴,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余张生,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琴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皖0825民初5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余张生应向申请执行人徐琴琴偿还借款6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张生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徐琴琴20000元,被执行人余张生就剩余部分做出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徐琴琴同意该还款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徐琴琴,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余张生,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琴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皖0825民初5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余张生应向申请执行人徐琴琴偿还借款6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张生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徐琴琴20000元,被执行人余张生就剩余部分做出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徐琴琴同意该还款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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