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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冯中银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30执恢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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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执恢102号
  • 案件名称

    王宁、冯中银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习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宁;冯中银;刘远波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30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王宁,男,汉族,生于1995年5月25日,贵州省红花岗区人,住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冯中银,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2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刘远波,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关于王宁申请执行冯中银、刘远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18)黔0330民初421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4063.00元,执行费1311.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876.70元,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冯中银有贵CHW286号车辆登记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申请对该车辆不予查封,其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和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中银、刘远波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宁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6876.70元,本案债权部份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开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 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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