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长旭、张更新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286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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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286号之十案件名称
姜长旭、张更新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姜长旭;张更新;丁鸿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286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姜长旭,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更新,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丁鸿雁,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长旭与被执行人张更新、丁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更新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的房屋,产权证号为:黑大庆市不动产权号,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张更新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房屋,产权证号为:黑大庆市不动产权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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