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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超高、甘国芳等霍尔果斯市静慧缘养老院、王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04民初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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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民初888号
  • 案件名称

    毛超高、甘国芳等霍尔果斯市静慧缘养老院、王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毛超高;甘国芳;霍尔果斯市静慧缘养老院;王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04民初888号原告:毛超高,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原告:甘国芳,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霍尔果斯市静慧缘养老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院院长。   被告:王静,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原告毛超高、甘国芳与被告霍尔果斯市静慧缘养老院、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毛超高、甘国芳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超高、甘国芳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超高、甘国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76元,减半收取104.38元,由原告毛超高、甘国芳负担。   审判员    古利米热哈尔其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迪娜尔阿衣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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