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超高、甘国芳等霍尔果斯市静慧缘养老院、王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04民初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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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民初888号案件名称
毛超高、甘国芳等霍尔果斯市静慧缘养老院、王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毛超高;甘国芳;霍尔果斯市静慧缘养老院;王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04民初888号原告:毛超高,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原告:甘国芳,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霍尔果斯市静慧缘养老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院院长。 被告:王静,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原告毛超高、甘国芳与被告霍尔果斯市静慧缘养老院、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毛超高、甘国芳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超高、甘国芳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超高、甘国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76元,减半收取104.38元,由原告毛超高、甘国芳负担。 审判员 古利米热哈尔其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迪娜尔阿衣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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