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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中梁山齐尧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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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997号
  •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中梁山齐尧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九龙坡区中梁山齐尧建筑设备租赁站;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3997号 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齐尧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GN7913。负责人:张帆,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才,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进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9016672P。法定代表人:倪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齐尧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齐尧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齐尧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齐尧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罗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院印)                           法官助理    王禹婷书  记  员    朱  凤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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