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刚、赵东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7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739号
  • 案件名称

    陈刚、赵东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刚;赵东平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739号原告:陈刚,男,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军,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东平,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陈刚与被告赵东平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陈刚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6元,由原告陈刚负担。        审判员    刘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焕焕书记员    冯文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