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丽梅、周冬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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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687号案件名称
吴丽梅、周冬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丽梅;周冬瑞;周某;周春蕾;周志鹏;湖南德顺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洪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吴丽梅,女,1987年1月12日岀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系周光辉之妻。申请执行人周冬瑞,男,2003年12月5日岀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系周光辉之子。申请执行人周某,女,200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系周光辉之女。申请执行人周春蕾,女,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系周光辉之女。申请执行人周志鹏,男,1947年9月12日岀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系周光辉之父。被执行人湖南德顺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北路398号汇富中心1栋617号。法定代表人曾洪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曾洪玉,女,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吴丽梅、周冬瑞、周某、周春蕾、周志鹏与被执行人湖南德顺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丽梅、周冬瑞、周某、周春蕾、周志鹏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德顺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洪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9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6月16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足额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曾洪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丽梅等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吴丽梅等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吴丽梅等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51.8211万元,已执行到位0.691171万元,尚有851.129929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丽梅等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吴丽梅等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人献审判员 袁仕斌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红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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