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治文、凤城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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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731号案件名称
夏治文、凤城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夏治文;凤城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夏治文,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凤城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草河经济管理区保卫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苗大春,系该公司经理。夏治文与凤城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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