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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德勇、王敬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1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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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1855号
  • 案件名称

    卢德勇、王敬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卢德勇;王敬贵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1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德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敬贵。上诉人卢德勇因与被上诉人王敬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10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叶文建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上诉人卢德勇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德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叶文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林 根书 记 员 谢汝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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