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晋明等与谢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2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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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2088号案件名称
阴晋明等与谢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阴晋明;斯琴;谢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3民终120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阴晋明,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裕,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婷,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萌,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斯琴,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阴晋明因与被上诉人谢婷及原审第三人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5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阴晋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阴晋明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谢婷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阴晋明向谢婷银行转账实际交付60万元借款,转账时明确备注为“借款”,并且通过电话、微信与谢婷沟通确认借款给谢婷个人事宜,双方已经达成借贷合意。二、谢婷抗辩的理由前后矛盾,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谢婷依法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向阴晋明归还借款的责任。此外,谢婷所提交证据均为重庆春藤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藤汇公司)的合同文书,非具体的资金支出证明,不足以证明谢婷主张案涉款项为春藤汇公司所用。谢婷所提交证据中的《借款说明》,更是其个人修改后自行签署提交的材料,并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自始未得到阴晋明或者春藤汇公司及其发起人的认可,谢婷的主张毫无事实依据。三、谢婷抗辩借款为春藤汇公司借入,但一审法院却未向重要证人春藤汇公司及其发起人王某核实案件重要事实,并且未待核实谢婷的资金走向即作出裁判,遗漏案件重要事实。谢婷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阴晋明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斯琴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阴晋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谢婷偿还阴晋明借款本金六十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谢婷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阴晋明与斯琴系朋友关系,二人亦存在业务往来关系。2019年期间,斯琴及谢婷等人曾在重庆筹备成立教育公司。在公司筹备期间,阴晋明通过其中信银行账户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26日分两次向谢婷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共转账60万元。现针对该60万元转账的性质,双方产生争议。阴晋明主张转账系其向谢婷个人出借的款项,要求谢婷偿还该部分款项,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与谢婷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以及催款函,用以证明其诉讼主张。其中阴晋明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8月6日,谢婷通过微信群聊“合作共赢群”申请添加阴晋明为微信好友并获得通过,谢婷发:“阴老板,您好。我是谢婷,请问昨天的模板是否合适?需要修改吗”,阴晋明回:“139XXXXXXXX”,谢婷发:“需要电话沟通吗?”,阴晋明回:“嗯”……2019年12月6日13时25分,谢婷发:“阴老板,还有最后一笔款没有打”,18时27分,谢婷发:“总共是98;款没打完呀”,阴晋明回:“您是借款”“不是投资你公司”,谢婷发:“那我和斯琴沟通”,19时01分,谢婷发:“和斯琴姐沟通了。不好意思”。阴晋明提供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阴晋明向谢婷发:“谢婷,你于2019年8月7日和8月26日合计向本人借款60万元,现借款早已超出短期资金周转的期限,本人要求你在3日内立即归还60万借款至我的账户。本人账户……”“请尽快还款”,谢婷回:“60万是斯琴对重庆春藤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款,与阴晋明无关”,阴晋明发:“那是你们的事,钱是我借给你的”,谢婷回:“我可不认识你咋可能问你借款,你找斯琴要钱去,那是公司的投资款,与你阴晋明无关”。对于借款经过,阴晋明称,在2019年上半年左右,斯琴向阴晋明提及谢婷等人在重庆做教育产业,想介绍一部分业务给阴晋明,故斯琴就将谢婷介绍给阴晋明认识。到2019年下半年,斯琴、谢婷找到阴晋明,共同向阴晋明介绍了在重庆做教育产业有良好的前景,谢婷又提到自己出资投资公司需要资金,需要向阴晋明借款。双方在见面时只是谈了借款需要,有关借款的具体内容是通过电话进行的沟通。所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并且看着斯琴的面子,也没有与谢婷约定借款利息以及明确还款期限,只是说等公司分红款下来后再还款。对此,谢婷持其辩称意见表示不予认可,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借款说明,房屋租赁、房屋装修、空调系统安装等合同,春藤汇公司营业执照等,用以证明其辩称意见。其中微信聊天记录包括了微信群聊“合作共赢群”的聊天记录、与斯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聊“合作共赢群”中成员包括有斯琴、谢婷、王某,以及由斯琴于2019年8月4日拉入该群的阴晋明,在该群聊的记录中显示,在阴晋明进入该群聊前,包括斯琴、谢婷在内的群成员均在商议公司成立、筹备期间的问题,包括场地选择、场地装修、出资形式等,其中在2019年8月3日的聊天中,王某发送:“资源配比,根据编制来。股东账目给琴姐一个U盾”,斯琴发送:“不急回我。你们理一下。如果能10%资金占比,就把条目咱们都体现在合同上。这个数也不是大的数目,我这边法务和财务也是成熟的意见。基于想高效落实,我也是直接有什么说什么”,谢婷发送:“我们可以,姐”,王某发送:“我们跟10%,周总和谢婷都配过来,把店盘活”,斯琴发送:“嗯。把上面那几条细节理在合同里没有问题。我让公司的人跟进钱怎么进”,王某发送:“这个钱,我让谢婷私人出一些,让她把心放过来”,谢婷发送微信表情“奸笑”,斯琴发送:“那我觉得你私人出把心也放过来也很重要”,王某发送:“虽然她刚借了公司的钱,买房子”“我必须跟”,斯琴发送:“房子一抵押她全资算了。我给她找银行保证利率最低(微信表情呲牙)”,谢婷发送:“琴姐(微信表情左哼哼)”……王某发送:“如果信得过,资金处理就灵活一点儿吧!我们大家的资金都先打到谢婷账户上,然后下周就开始设计装修,招人培训。你们觉得呢”,随后王某发送“重庆解放碑店股东合作协议。doc”文件。2019年8月4日,斯琴发送:“小可爱们,我今天在家明天一个人带孩子后天去英国。我觉得公司没成立,合作协议还得很麻烦。你们又很急着签约房子。我找个公司做这样的方案如何?这样公司成立所有顺序也非常清晰”“我让朋友公司先给谢婷98,谢婷法人打欠条(开办费),然后公司注册了我和陈老师入款公司后(投资款),让公司账户还款(开办费还款)到朋友公司”……谢婷发送:“琴姐,你朋友那边公司之后直接和我对接,是吧”,斯琴发送:“我明天告诉他”。2019年8月4日晚上20时55分,阴晋明加入该群聊,斯琴发送:“我把阴老板拉进来哦。你们有财税注册的问题也可以咨询他。我不在的时候阴老板对接这些哦”。2019年8月5日,谢婷发送:“阴老板,琴姐朋友的公司是否有欠条的模板?还是我手写就可以?这些情况请阴老板费心”,阴晋明发送:“您拟个我先看下”,谢婷发送:“阴老板,我们正在理。马上发出来,感谢呀”,随后谢婷发送“借款说明。docx”文件,并发送:“阴老板,这个说明我发出来了。请看看”“有需要修改的,修改即可,辛苦了”,阴晋明发送:“好的,这会在税务办理业务有些小忙,稍后回复”。2019年8月6日,王某发送“借款说明1.1.docx”文件,随后发送:“阴老板,您再看一下借款说明。重庆这边工商注册需要公司办公场所检验合格之后,方才予以办理工商注册。工商注册完成之前,公司银行账户无法设立。请理解”“阴老板,我们今天已经给了房屋定金,您看了如果没有问题的话,今天我们把事情处理了!”,阴晋明发送:“我一忙起来,有时在会议,有时在开车顾不上看微信,5分钟内没回复,可以直接打电话”,当日13时5分,阴晋明发送转账截图一张,王某发送:“谢婷马上去确认一下!”,阴晋明发送:“收到后请回复”,王某发送:“她去查去了,她忘了网银密码。我无语了”,谢婷发送:“银(阴)老板,还没收到”“收到了,我这边会有短信提示”“我问了银行,银行说大额转款,两小时之内到账。转出去了不一定马上到账户。如果我这边没收到,就麻烦阴老板查一下钱有没有退回去”“我随时关注账户信息”,阴晋明发送:“我用中信汇款都是实时到账”,谢婷发送:“不急,我才在民生银行询问了经理”,阴晋明发送:“刚才那笔退回了,需要具体到支行”,谢婷向阴晋明发送银行账户图片一张,并发送:“支行是这个”“钱已经收到了”。2020年8月8日,谢婷发送:“阴老板,我把借款说明发过来”,阴晋明发送:“好”。谢婷与斯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2020年7月5日,斯琴发送:“我没有不同意给谢婷。要不你看看我投入的就给我退回来,然后你们继续做。我说实话也不想掺和了,对你的这种逻辑很不认同”“谢婷”“20190807转谢婷30万”“20190826转谢婷30万”……对于阴晋明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谢婷表示“那我和斯琴沟通”,是指沟通何事,谢婷称是其向斯琴核实阴晋明打款金额不足的问题,斯琴向谢婷表示不要向阴晋明索要剩余款项,有其他问题可与斯琴本人沟通,所以谢婷向阴晋明回复了“和斯琴姐沟通了。不好意思”。斯琴则称沟通的内容是谢婷想以公司名义借款,但在与斯琴沟通后,斯琴及额尔敦布日均不同意谢婷以公司名义进行借款。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借贷合意的形成,是当事人之间能否构成借贷关系的基础。本案中,阴晋明提交了款项转账凭证,用以证明其与谢婷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阴晋明向谢婷进行转账的行为,是否必然使其与谢婷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则仍应以二人之间是否有借贷的合意为基础。阴晋明对此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谢婷亦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反驳阴晋明的诉讼主张。根据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结合本案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并未体现出谢婷有向阴晋明借款用于其个人使用的意思表示。并且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阴晋明与谢婷并不相熟,仅通过斯琴介绍相识,在此情况下出借较大金额的款项,未签订书面借款凭证,更未约定借款利息、未明确还款期限,明显不符合常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此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在阴晋明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中,谢婷抗辩称非借贷关系时谢婷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动摇法官内心确信,让法官审查谢婷证据后认为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个事实真伪不明即可。而本案中的阴晋明与谢婷二人的关系,并不属于紧密到可以在发生较大金额借款时就任何与借款有关的内容不进行书面亦或口头约定的程度,即无法认定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在此情况下,其应进一步提交可以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凭证,结合原、谢婷以及第三人之间的聊天记录来看,一审法院无法认定阴晋明所主张的其与谢婷之间存在个人借款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阴晋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阴晋明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阴晋明向谢婷个人账户转账60万元,阴晋明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谢婷对此不予认可,阴晋明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首先,阴晋明向法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以及催款函等证据并未显示谢婷本人具有向阴晋明借款用于其个人使用的意思表示,其在转账时备注为借款系其个人单方行为,并不能直接表明谢婷本人具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谢婷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谢婷与斯琴等人在协商成立公司的过程中,斯琴介绍阴晋明与谢婷认识,因公司尚未成立,故由谢婷代收款项,谢婷与斯琴的微信聊天记录还显示,斯琴曾向谢婷表示要退回其投入,即2019年8月7日转给谢婷的30万元和2019年8月26日转给谢婷的30万元;再次,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陈述,阴晋明与谢婷并不相熟,仅通过斯琴介绍相识,在此情况下阴晋明向谢婷出借较大金额的款项,未签订书面借款凭证,更未约定借款利息、未明确还款期限,明显不符合常理。综上,本院认为阴晋明提交的证据并不充分,不足以使本院确信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本院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阴晋明以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据此要求谢婷偿还借款本金,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阴晋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阴晋明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龚勇超审 判 员 孙承松审 判 员 杜丽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妍子书 记 员 刘 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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