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臻;李宝臻与;何贵敏;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1481财保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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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财保31号案件名称
李宝臻;李宝臻与;何贵敏;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宝臻;李宝臻与;何贵敏;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财保31号申请人:李宝臻,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住葫芦岛市。被申请人:何贵敏,女,1965年3月30日出生,住兴城市。被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白庙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10912017X0。法定代表人:王超,执行董事。申请人李宝臻与2021年9月3日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名称: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白庙子金铁矿;许可证号:C1300002009042120013447)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书(49500000元)做担保。2021年9月16日,沈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宝臻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名称: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白庙子金铁矿;许可证号:C1300002009042120013447),查封期间不允许买卖和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施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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