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先宋、孙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0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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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041号之一案件名称
全先宋、孙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全先宋;孙鑫;全玉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2041号之一申请人:全先宋,男,汉族,1954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申请人:孙鑫,女,汉族,1966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被申请人:全玉生,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全先宋、孙鑫与被申请人全玉生、周建军、衡阳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申请人全先宋、孙鑫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湘0422民初2041号诉讼保全《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全玉生、周建军、衡阳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共计xx万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全先宋、孙鑫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全先宋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的冻结,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全玉生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的冻结。审 判 员 刘 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小璇书 记 员 伍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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