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向武、王金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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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340号案件名称
安向武、王金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安向武;王金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蓝田支公司;党万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3340号 原告:党某某,男,197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被告:安向武,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被告:王金明,男,1972年8月5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蓝田支公司。住所:蓝田县。法定代表人:杨武,职务不详。原告党某某与被告王金明、安向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蓝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党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 ,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 红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聂 丹 丹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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