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南湖天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徐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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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136号案件名称
岳阳南湖天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徐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岳阳南湖天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徐钰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136号原告:岳阳南湖天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西游路天赋大厦103号。法定代表人:冯朝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豪,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系公司法务,一般代理。被告:徐钰,男,199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本院受理原告岳阳南湖天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岳阳南湖天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钰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岳阳南湖天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南湖天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南湖天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岳阳南湖天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岳阳南湖天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颂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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