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忠、魏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1执3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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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3804号案件名称
刘庆忠、魏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庆忠;魏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1执3804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忠,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魏征,男,199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刘庆忠与被执行人魏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1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魏征向申请执行人刘庆忠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83.5元;4.执行费128元)。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日,被执行人魏征向申请执行人刘庆忠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1000元。同日,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2401执380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魏征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庆忠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权执行员 高天奎执行员 崔 虔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然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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